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科技创新网 > 文章中心 > 医药健康频道 > 文章正文

卫办监督函[2008]19号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部于2002年3月28日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发布实施对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5年多的实践,《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我部在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印送你们(可从卫生部网站上下载),请于2008年2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卫生监督局。

  联 系 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康辉

  联系电话:010-68792981、68792400(传真)

  E-mail:gong_wei_chu@163.com

  附件: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doc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说明.doc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文章录入:zgkjcx    责任编辑:zgkjc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关于我们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广告说明 | 合作项目

    名称:科技创新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3040577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5251号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Mail:zgkjcx0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