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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