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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业务主管(挂靠)社会团体、基金会,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国际发〔2007〕277号),我部制定了《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部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述的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是指《办法》中的甲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具体包括:卫生部直接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部门、国际非政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科研院校等合作的,或其他部委签署并委托卫生部执行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外方”概念与《办法》中定义相同。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项目的立项及协议签署,宏观指导并监督项目执行,推广成功经验。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按照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原则,协调外方商谈并签署项目协议,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根据协议确定项目管理机制;卫生部规划财务司负责规范和指导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核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监督和审计项目资金的使用;卫生部其他司局按照业务领域,对项目的设计、实施、监督、总结进行政策和技术指导,并推广相关经验。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签署

第五条 项目立项由卫生部国际合作司牵头,并会同卫生部有关司局和单位、相关部委与外方就项目的规模、领域、期限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立项前,要与外方共同对项目进行认真设计和充分论证,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卫生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有助于推动我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项目立项后,卫生部国际合作司会同有关司局根据双方合作意向、有关单位的执行能力和以往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请。

第七条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部门的项目合作协议、合作谅解备忘录或行动计划等,可以卫生部名义签署;与其他外方机构合作的甲类项目,经卫生部部领导委托,可由卫生部国际合作司代为签署。卫生部其他司局不得与外方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第八条 项目协议应明确项目目的、意义、实施范围、投入资金、时间期限、决策和管理或协调机制、项目目标、项目执行单位及各方职责和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结束后,如双方有意继续开展项目,需根据本管理细则的规定签署新的协议。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十条 项目执行中,应建立由协议双方(中外方)以及各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参与的国家级协调管理机制,负责决定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宜,确定项目申请程序和执行单位,协调项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聘用项目主管人员,审定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

第十一条 国家级协调管理机制实行双主席制,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卫生部各司局不作为项目执行单位。部机关公务员不担任项目主任或经理。

第十三条 由多个单位执行的项目应确定牵头执行单位,协调项目的日常运作和管理。牵头执行单位应与项目协议双方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报送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当年计划开展的活动、实施地区、经费预算和执行单位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向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和外方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相关成果总结。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完善项目管理程序,制定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协议及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并配合中外方的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如调整项目目标、执行单位、执行期限、资金分配等需更改项目协议内容的重要事宜,项目执行单位应报卫生部审批,由卫生部与外方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外方管理人员或专家(含外方驻华办事机构的中、外籍工作人员)赴项目点的考察或督导等,要列入项目计划中。如在计划外安排的考察或督导活动,原则上要提前1个月通过项目执行单位向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报批。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协议和实际需要,卫生部国际合作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有关部委和外方对项目进行联合督导,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单位应积极配合国内外督导人员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卫生部《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项目协议及财务管理细则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协议设专账管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履行财务支付手续,严禁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根据项目协议,项目执行单位应随时接受外方和中方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卫生部的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项目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需要对项目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卫生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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