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的行政主导型科技1管理体制、科技推进机制大都建立于计划经济时代。解放后,我国重大科研项目都是在这一体制下上马,并取得像“两弹一星”这样令世人瞩目的科研奇迹的。今后国家在“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时,依然要沿用这一体制(当然机制需改革)。但是,在面向市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时,行政主导型科技体制却暴露出严重的低效、无效弊端。党的十六、十七大之所以强调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下简称“市场创新体系”),便有革除现有体制弊端含义在内。但一直以来,由于人们把建立市场创新体系与革除行政科技体制弊端割裂开来,结果,新体系没能建立,原有体制弊端却在继续劣化科技资源配置、妨碍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影响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因此,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精神,本文将在深入剖析行政科技体制弊端的同时,对如何革除这些弊端、建立市场创新体系提出对策建议。
需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科技体制弊端,都是对应于市场创新体系的部分,不包括支持“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前沿、公益性”研究的部分。
上篇:行政主导型科技体制消极弊端剖析
传统的行政主导型科技管理体制,所实行的是一种指令性推进机制:政府根据国民经济或国防发展需要,下达科研计划,并配套相应的研究及生产经费;科研成果一旦完成,由国企承担任务,将其转化应用。目前,政府更多采用的是一种引导性科技推进机制:财政投入巨额资金,通过支持课题研究、鼓励技术创新、奖励优秀成果的办法来促进应用型科技研究、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但由于这种办法本质上依然属于“行政主导”,由巨额资金所推动的科技创新机制,往往低效运转、无效空转,科技家在做无用功同时,还会与政府官员一起“击鼓传花”,所以,其弊端甚至超过了传统体制。
1、“科技三项费”的消极弊端剖析
所谓“科研三项费”,是指政府财政为支持企业科技进步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由于这笔经费,往往直接投放给企业,无论最终怎样,总会发挥一定效益,其浪费程度相对较轻。但由于这笔经费的公益属性和“行政配置、外行掌控”特点,却难免存在低效弊端。
“科技三项费”多数情况下,无偿划拨、无偿使用,即便有资金回收要求,也没有硬约束。正因如此,使“三项费”变成了人人都想吃一口的“唐僧肉”,企业不要白不要,要了也白要。因此,有迫切科技创新需要的企业申请,没有迫切需求的企业,编个项目也要申请。又由于“三项费”,要通过财政渠道下拨,“雁过拔毛”,中途被截留、挪用、挤占情况防不胜防。还由于“三项费”要求各级财政分设,这样,在基层科技局那里,一个项目经费,可能只有数万元。这种象征性的科技扶植,当然发挥不了任何作用。“三项费”的资金性质和投放方式,是其可能产生低效弊端因素之一。
正由于“科技三项费”的投放、使用过程易出问题,因此,如何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便一直是主管部门头痛的事情。于是,各级政府不断制定、颁布有关加强“三项费”管理、防止被“截留挪用挤占”的办法。在这些办法中,有的详尽规定了各种经费报销范围,并制定了严格的“立项”、“核拨”、“验收”程序。其中,不仅每个阶段有十一、二道程序,而且,在核拨年度中,每年还要重复十二道程序。每道程序,要么需填表,要么需论证,都要耗费时间、人财物力。如此繁复的程序,必然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效益——特别是由于创新科技的生命是有时限的,有时可能审批程序未走完,市场机遇已丧失。“三项费”的行政配置方式,是其可能产生低效弊端因素之二。
问题是,无论制定多少法规,增加多少程序,“科技三项费”都是通过官员发放、监控的。又无论科技官员怎样公正、财政审计官员怎样无私,他们都只能保证经费按程序投放,不被挤占,而不能确保经费本身能发挥高效益。道理很简单,在企业或科技家所从事的复杂科技活动面前,官员永远只能是外行。即便是外聘专家,也面临同样问题——专家没有万能的。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当领导“条子”比专家意见更管用时,科技经费打水漂的概率也大大增加了。实际上,许多结项报告,只是应付官员的,有的甚至会变成“击鼓相传”的游戏之“花”。“三项费”掌控官员的外行局限,是其可能产生低效弊端因素之三。
最后,我们即便假定上述导致低效的因素皆未发生影响:资金用在刀刃上、项目推动了企业进步、科技经费发挥了效益——这样的结果,是否意味着就不存在弊端了呢?答案也是否定的。“科技三项费”无论多大规模,都不能满足所有企业的需求。尽管投放前会有论证,但这并不能保证科技经费的机会收益最大化。投放给甲企业的资金,如果当初投给乙企业,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能会更大。同时,市场竞争,机会公平本身就意味着效率。科技经费无偿或低偿投放给某些企业,这本身就违反公平原则。更严重的是,在具体操作中,政府的投放对象往往偏重大企业、明星企业、国有企业,忽视中小企业、一般企业、民营企业,难免产生“马太效应”:迫切需要资金的企业得不到支持,资金充裕的企业则轻易获得各种经费。这必然造成科技经费的机会效益最小化。国家为支持汽车业自主创新投放的资金效益,便是典型例子:民营企业几千万难求,却有重大突破;国有企业几个亿到手,却交上白卷。“科技三项费”非市场化配置,是其可能甚至必然产生低效弊端的因素之四。
2、政府科研基金的消极弊端剖析
政府的应用型科研基金,就是为了支持科技创新,而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但在现实中,多数政府科研基金的运用效率甚低,甚至低于“科技三项费”。究其原因,既与经费的“行政配置、外行掌控”特点相关,又与其“多头交叉、封闭运转”模式相关。
政府科研基金的财政属性,必然使上述导致“科技三项费”低效弊端的因素,在这里大多存在。科研基金,也是不吃白不吃的“唐僧肉”。一些课题,其立项本身,就是骗取经费的。据传媒披露,许多到手的经费,仅有40%用于科研。而用于科研部分,也多用于添置设备。其结果,便造成了中国科研单位的设备超高闲置率。科研基金项目也有严格的申请、管理、验收程序,研究人员也忙于填表、汇报、应付检查,这不仅耗费了科技家的时间和精力,也可能因此错过许多重要机遇。科研经费也是掌控在少数官员及权威手中,也必然产生经费分配不公的“马太效用”严重挫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一些科技“包工头”一面挂名谋利包揽课题,一面转包项目,剥削他人为之打工。这些低效弊端因素,又因科研基金的“多头交叉、封闭运转”模式而被放大了。
所谓“多头交叉”,是指政府科研经费,往往由多部门同时发放。譬如,国家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以及各省市政府,分别设有数百种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留学人员项目”、“创新工程项目”等等命名的专项基金。这样,科研人员通过不同渠道,以大体相似内容,重复申请课题经费或同一课题被重复立项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项目本身具有实用价值,但重复立项、重复劳动本身,也会造成科研资金、科研资源的巨大浪费。
所谓“封闭运转”,是指许多科研基金,由于没有直接转化应用目标或渠道,课题从立项、招标到最后完成、验收,都是在科技家与政府机构间往返进行的;基金发放单位,最后拿到一份“专家鉴定”的“国内一流”结题报告就完事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研究项目确系具有应用价值的“真花”,一旦被锁在科技文档中,也没有实际意义——当然,有些也会变成“击鼓相传”的游戏之“花”。相对说来,基金项目如此“无果而终”,比重复立项所造成的浪费更严重。应用科技成果,如不及时转化应用,其自身价值也将归零。实际上,参与研究或主持评审的科技家或专家,凡恪守学术良知、珍惜国家资源者,无不希望其研究或审定成果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但最终结果往往与他们的良好愿望背离,这之中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是因为立项审批或结题评审专家,所看重的往往只是项目自身的科技创新性和学术价值,并不太重视其市场效益。于是,便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专家一致肯定或推荐的科研项目,或因技术过于超前、出色,缺少配套工艺条件;或因产品本身市场前景不妙,企业不愿接纳;或因项目转化成本过于昂贵,缺少竞争力等等,最终,可能都无法实现有效转化。反倒专家不看好、不够档次的科技成果,可能产生巨大的市场效益。
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是需要有配套机制的,而这,也就是市场创新体系所要建立的机制。但目前恰恰缺少这种机制,所以,一些技术适用、可操作性强、市场前景看好的技术产品,也会转化无门,不得不束之高阁。
3、政府科技奖项的消极弊端剖析
政府设立科技奖的动机,也是为了支持科技进步和企业创新,但由于目前存在的“奖项泛滥、价值冲突”等问题,其实践效果同样不佳;在虚假繁荣背后,极易产生严重弊端。
先说“奖项泛滥”。任何奖项的价值,并不在颁奖者地位,而在获奖者成就及奖项所实际发挥的激励意义。如果诺贝尔奖门坎很低,评的多是三流科学家,那么,它早就被国际学术界抛弃了,对推动人类科学进步起不到任何作用。中国目前以各级政府名义颁发的科技奖项,名目繁多。科技部从1999年开始压缩,到2006年,省市级的科技奖已从每年三万项压到六、七千项。但这依然是个庞大数字,它意味着每年仍有数十万人次获奖。由于门坎低、获奖者众,它们对推动科技进步或企业自主创新,很难发挥真正的激励效用。
再说“价值冲突”。科技奖的评审,无论怎样设定标准,它都必然要侧重项目自身的科技创新性或学术价值,这与课题评审时的专家价值取向是一致的。而这是很正常的,因为科技奖毕竟不是经济奖,其标准只能重视SCI索引2,而不能看市场效益。但对企业而言,市场效益却是衡量科技成果的惟一尺度。成果的科技价值与市场价值,这两种性质不同的价值是难免冲突的。如上所述,科技先进的成果,未必能成功转化,即便成功转化,也未必获得良好市场效益。尽管在这个过程中,非技术因素可能起重要作用,但对科技成果而言,如不能及时转化并占领市场,那么,它的科技价值也会丧失。如著名的激光照排技术,如果当初只是一味争取奖项,不迅速占领市场,那么今天,我们可能只有使用国外技术了——在当今世界一体化的市场上,是不会有人迷信政府奖的。试问,这样的奖项再多,对企业发展、对国家的自主创新又有什么意义呢?
人们会问:既然这样,大家为什么还要争取奖项呢?原因很简单,无论获奖成果对企业创新是否产生真实效用,但政府奖本身带来的荣誉和金钱却是真实存在的。特别是对那些获得“科技三项费”或研究基金的企业家和科技家而言,能获得一个科技奖,就可证明其成果的价值,给有关部门一个圆满交代;有关部门就可凭此证明自己支持科技工作的成绩,投放的经费没有浪费;获奖企业或个人则可凭此争取更多的科技资金。这样,整个过程,尽管表面上看起来非常严肃,实际上却是各方在携手做着科技“击鼓传花”游戏:政府科技经费(“科技三项费”和研究基金)——单位个人项目申请、项目研究或实施、结项报告——政府部门验收;政府设科技奖项——单位个人成果申报——政府组织评选、颁奖;获奖的单位个人继续申请科技经费——成果继续申报获奖……。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资助的项目,都变成了游戏之“花”,转了一圈,最后回到了政府手中。问题是,这个游戏的代价太昂贵了,每一支“花”都是由大笔财政经费栽培的,当它们最终传回时,各方都获得了多赢效益,名利双收;惟一的输家,则是国家!3当然,有人会质疑这一描述的合理性,因为现在许多科技奖已把经济效益作为评奖条件了。但深入了解一下就会发现,这些所谓经济效益数据,往往是靠不住的。因为即便某项目产生了经济效益,在多数情况下它也是难以单独核算的:同样的科技产品,不同的企业,生产规模、管理水平、营销策略不同,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能截然不同:甲企业亏损,乙企业盈利。正因为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难以准确测评,所以,这一规则并不能阻止那些无效益的成果参评,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击鼓传花”的游戏本质。在这样一个游戏机制下,各级政府在科技奖上的投入越大,它对科研活动产生的脱离市场的离心力越大,所产生的消极弊端也越大。
中篇:行政主导型科技体制负面弊端剖析
行政主导型科技体制,在许多情况下,不仅不能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甚至还会诱发行政腐败和学术腐败,并最终严重妨碍科技创新。这些,便属于负面弊端范畴。
关于现行科研体制可能诱发行政腐败或职务腐败问题,舆论已有所批判。当一个处长掌控上亿科技经费,而经费拨付又缺少刚性约束时,他们与申请人做灰色交易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了。现在,申请科研基金,申报科技奖项,都需要“公关”、“运作”,这已是公开的秘密;而所谓“运作”、“公关”,无非是“请客、送礼、行贿”的雅称而已,其首要对象,就是政府官员。有行贿,当然就有贪污。科研人员的职务腐败或贪污问题,值得高度警觉。据圈内人披露,科研人员把国家科研经费变成私款的“洗钱”方式有多种:一、购买设备的大笔回扣;二、购买汽车房子,最后纳为私产;三、购买保险;四、合作研究:让合作者开出高价,支付后再私下吃回扣;五、产业化,自己建公司,拿科研经费入股;六、旅游消费……。鉴于目前的科研经费数额巨大,因此,科研人员贪污涉罪金额是要超出一般贪官的。这个问题因溢出本文题旨,我们不多讨论。
关于现行科研体制可能诱发学术腐败问题,虽已引起舆论的关注,但仍有讨论的必要。所谓学术腐败,是指以追逐名利为目的,践踏学术规范的造假、掺假、护假行为。通常,人们把学术腐败归因为科技、学术界的学术失范、教授无德、学者无行。这当然不错。但仅限于这样的认识,还是不够的。如果教授、学者只从事教学研究,如当年西南联大那样,我想,学界也不会涌现诸多无德无行者。众所周知,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都实行量化管理。而基金项目、科技奖项,无疑是权重极高的量化业绩或政绩了。科研人员可凭它们提升职称,获得种种学术荣誉,高校院所可凭它们跻身于“XXX工程”、获得更多经费。因此,无论于“私”于“公”,争项目、获大奖,都是共赢的好事,科研成果的真假成色反倒是无关紧要了。为了这共赢的目标,很多情况下,领导会与科技家携手“公关”,去“运作”项目或奖励。这就形成了学术腐败滋生的体制性诱因。
同时,由于行政主导的科研活动处于“封闭运转”状态中,许多应用型课题项目,甚至不需要公开发表;又由于在这一过程中,从课题项目审批、鉴定,到科技奖项评选,往往是同一拨学术权威或学术官员参与主持,他们彼此既是“运作”主体,又是“公关”对象,很容易进行利益交换,这就形成了学术腐败蔓延的机制性条件:甲专家投票鉴定乙专家的课题优秀,乙专家投票同意甲专家的项目获奖。没有交换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直接用红包侍候,或以邀请讲学名义“雅贿”,然后获得科研项目或奖励……。这种盈利谋名套路一旦形成潜规则,其巨大的名利场效用必然会诱发更多的科研造假、抄袭、剽窃、注水行为。近年来,学术界揭露的科技造假丑闻,只是冰山之一角。像把国外已发表的成果,在国内重新立项,骗取上百万经费然后顺利结题的案例已不新鲜。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震惊全国的“汉芯造假”大案了。这些丑闻大案,之所以到了最后关头,才被舆论揭穿,就因为它们的存在,符合各方利益,一旦被揭穿,则是多输结局。因为在所谓“击鼓传花”的游戏中,即便传的是“假花”,只要无人戳穿,游戏也可照样进行;如果太较真,游戏玩不下去,大家会集体扫兴!
但科学毕竟不是游戏。学术腐败所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行政腐败,它不仅是一个浪费科技资源、骗取学术荣誉的问题,而是一个戕杀科技创造力的问题。科学精神,贵在求真;科学探索,没有捷径。当一个学科带头人搞学术腐败时,无论他是否被揭露,客观上已践踏了科学精神、带坏了科技队伍。当一个青年科技人员,学会了靠拼凑、抄袭搞研究的“投机取巧”术之后,他就丧失了科研原创力。同时,学术腐败的蔓延,必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那些恪守学术规范的科技人员,要么被边缘化、被无情淘汰,要么因难耐寂寞,加入到腐败学术队伍中来。总之,学术腐败对中国科技事业已经或可能造成的戕害,是怎样估计也不为过的。
下篇:建立市场创新体系与革除科技体制弊端
应当承认,认识行政科技体制弊端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如何革除这些弊端。这困难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已实行多年的行政科技体制、机制背后,是由巨大财权、事权带来的部门利益。一旦彻底改革,这些部门利益便会丧失,因此,它肯定会遇到巨大阻力。另一方面,革除行政科技体制机制弊端的目的,是支持建立市场创新体系。但“破旧”不等于“立新”,如果市场创新体系找不到有效建设路径,那么,政府即便决心革弊创新,也会因对传统路径的依赖退回旧体制。因此,探寻体系创新之路更为关键。如何使国家财力与高校院所科技创造力,以市场为纽带形成合力,共同服务于企业自主创新,这是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1、建设市场创新体系的有效路径
在讨论市场创新体系之前,我们必须明确,这一体系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而不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大型企业。建设市场创新体系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一个能为中小企业配置科技资金和科研力量的市场机制。而建立这样一种机制的关键,是在于能降低科技产品的研发、交易、转化各环节的风险。因为科技产品不是普通商品,从科研立项到出成果、到成果转化、再到市场销售,每个环节都有不确定因素,都面临高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让科技家自己筹资搞项目、上项目、下海办企业,绝非正常路径,不仅失败概率极高,客观上也浪费了科研创造力;让中小企业独立投资,从支持前期科研到完成后期转化,也近乎天方夜谭;而一般市场资本,“不见兔子不撒鹰”,不愿为前景不明的科技成果投资;中小企业资信度低,银行更不会轻易贷款支持。
因此,要让市场创新体系真正建立并有效运转,便需要政府在这些关键环节上出场了。政府应该用财政资金支持并搭建起联通“科技家—科技市场—企业”之间的风险资本桥梁,使科技家与企业家在可承受的风险条件下,根据市场需求和彼此能力,进行科技产品的研发、交易和转化。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政府要把财政资金直接转化为风险基金,必须借鉴国企改革经验,把财政资金与其它资金捆绑,在“政企分开、产权明晰”前提下,组建独立经营的风险投资基金,即所谓的科技“育种”、“育苗”基金。具体办法是,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人,把截留下来的科技经费一分为二:一部分与高校科研单位资金合资,组建半市场化运作的科技“育种”风险投资基金;另一部分与社会风险资本合资,组建市场化运作的科技“育苗”风险投资基金。“育种”基金是服务于科研的,所谓的“种”,便是指可进行产业化试验的应用科研成果;“育苗”基金是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所谓的“苗”,便是指可进入产业化生产的转化成果。
政府将科技经费投入科技“种、苗”基金,可有效地推动市场创新体系的建设。首先,它提高了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杜绝了各种空耗或腐败漏洞。由于基金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当基金管理者为各自利益精心经营时,政府科技经费也可“搭便车”,实现保值甚至增值。再加上政府年年追加投入,捆绑的社会风险资本总量会逐年大幅递增,从而满足市场创新体系运转对资金的需求。其次,它大大解放了高校院所的科技创造力。当科研单位建立起众多“育种”基金之后,自然使单位领导与科技家由面向政府、争取奖项,转到盯住市场、服务企业上来了。最后,它大大增强了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科技基金把科研“国家队”引入市场,等于让众多一流人才直接、间接为中小企业所用。通过全国科技市场联网,企业的创新需求,是较容易找到承接任务的“育种”基金的。接下来,企业可寻找“育苗”基金投资,一起“孵化”转化,并投入生产。在外部资金与人才支持下,千千万万中小企业加入到自主创新行列中来,便标志着市场创新体系的建设目标已经实现了。鉴于科技基金的组建方案较复杂,笔者有专文讨论,这里只将其概要内容列表附录文后,供有兴趣的读者参阅。
2、行政科技体制弊端的革除方案
行政主导型科技体制机制之种种弊端既已充分暴露,理应彻底革除。同时,科技“种、苗”基金设立,需大笔财政资金支撑,弊端革除越彻底、截留并投入的资金越多、所发挥的推进科技创新功能越大。这一负一正两笔账,是很容易算清的。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因路径依赖、“穿新鞋走老路”的情况,也非常普遍。
目前地方政府常见做法是,原有的科技基金、奖励项目维系不变,用增量科技经费,实施新的科技推进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让本地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姻”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增设“高科技产业孵化基地”等等。这些措施,无论冠上什么名称,由于依然是行政主导,其固有弊端依然存在;同时,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联姻体”往往不了了之。因此,这些背离市场导向的探索,不宜提倡。问题还有更重要的一面:如果原有科技推进机制不改革,那么,市场创新体系难以有效运行。由于科研人员面向科研基金、科技奖项搞科研时,零风险,高收益,所以,只要它们存在一天,就不能让科研人员一心一意面向市场、服务企业搞科研。因此,原有科技体制机制弊端,必须彻底革除;如留有尾巴,问题反倒难以解决,因为它产生的种种弊端可能更大。
认识统一之后,革除弊端的方案倒很简单了。中央政府,可保留支持基础、前沿、社会公益性研究的科研基金,但支持公益应用科技研究的部分,也应借鉴美国做法,大部分通过各专业部委(国防科工委、卫生部、交通部、农业部等)投放,避免重复立项造成的浪费弊端。此外,属于支持一般应用型科技研究的基金,全部撤销。地方政府的科研基金,大部分是支持应用研究的,亦应全部撤销。
对科技奖励问题需专题研究。我支持科技部关于逐步由“以项目为主”向“以人才为主”评奖方式转变的设想。但此事涉及既得利益者众,逐步削减难度更大,惟一刀切,才能有成效。具体方案,就是国家只设“自然科学大奖”和“自然科学技术奖”,每年分别评2人和10人。主要奖励对象,是在基础、前沿、社会公益性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科技家。凡在面向市场的应用科技研究或产品发明中作出贡献的人员,除个别具有前沿性质的研究者(如王选)外,一般不在奖励范围,因为市场已给予了奖励(他们可获得国家荣誉)。各省市政府可设“自然科学技术奖”,奖励对象可包括应用型科技人才。但要每两、三年一评,每届同样不超过10人。这些评奖,都不能采用“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模式,而要“同行举荐、专家评选、舆论监督”。如此改革的结果,科技奖便不会成为无效科研成果的助推器了,“击鼓传花”游戏也做不下去了。至于民间团体的非赢利性评奖,政府应支持并监督,但同样不能与个人考核挂钩。
3、政府科技管理体制应向服务型转变
建立科技“种、苗”基金、改革现有科技推进机制之后,政府官员便从各种繁琐的评审、评奖工作中,从各种“条子”、“关系”中解放出来,这可有效推动政府科技管理体制由主导型向服务型转变,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可专心为市场创新体系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这方面的任务其实很多,包括建立或支持建立完善的法律系统、公平的交易规范、合格的中介组织、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等等。关于科技市场的法律完善和交易公平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舆论早已注意到了,无须多论。关于合格的中介组织缺位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围绕着科技创新、创业,目前迫切需要技术评估、投资咨询、市场预测、产品设计、广告包装、企业形象策划、商品营销代理等方面的专业中介公司或中介人的支持与服务。离开这些中介组织,科技创新产品未必转化为适销商品、更未必在经营中获利,最终,科技“种、苗”基金可能严重亏损。目前,地方政府组建的一些“官办”中介组织,由于缺少专业知识,服务意识欠缺,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的需求。政府要一面支持高校培养合格专业人才,一面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加入,培育市场化的中介组织。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特别是类似纳斯达克的创业板市场,是科技风险资金得以自由进出的有效路径,其重要意义不可低估。鉴于有关决策正在落实,此处不多论。
此外,政府还有一项重要的服务工作,就是为科研创业人才提供良好的、能解除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现在,各地政府往往喜欢出台种种优惠政策吸引科技人才聚集。其实,高科技人才看重的,可能是工作环境周边是否有高水平的中小学、高质量的医院,因为对这些精英而言,孩子教育、家人健康是大问题。在这些软环境方面工作到位,比政府越位直接支持企业创新的功效更大。
附录:
科技“育种”、“育苗”基金的组建方案:
名称 内容 |
科技“育种”风险投资基金
|
科技“育苗”风险投资基金 |
基金目标 |
支持应用型科技研发推出可供产业化试验的具有潜在市场竞争力的应用研究成果 |
支持应用型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生产推出可供产业化应用的具有现实市场竞争力的科技项目 |
投资主体
比例分配 |
政府 40%左右大学或公立科研院所60%左右 |
政府 30% 左右内资企业、银行 或 公众股份70%左右 |
管理主体 |
大学和科研院所 |
基金管委会或董事会 |
基金规模 |
1000万以上 |
5000万以上 |
基金性质 |
半市场化基金构成人员工资及多数管理费用不在基金之内 |
完全市场化基金构成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在基金之内 |
基金
组成人员 |
基金法人、首席科学家、 项目责任人、业务谈判代表、律师、会计师、审计师、项目推介人等。
|
基金董事、基金法人、基金经理、基金监事、项目经理、首席专家、业务谈判代表、律师、会计师、审计师、项目监理、项目推介人等。 |
基金主要
运作流程 |
企业向基金订购、定购科技“种子”。或:基金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科研项目独立“育种”。 |
基金与目标公司联合购买“种子”合作“育苗”。或:基金根据市场需求收购科技“种子”独立“育苗”。 |
基金风险
及收益分
摊方式 |
企业按“育种”项目约定价的20—50%交纳订金或定金。“育种”成功基金按约获酬,企业毁约按合同赔偿;育种失败基金退还订金或赔偿定金。
高校自主“育种”项目,研究成功后上市交易获利。“育种”项目失败或交易不成功,基金承担全部损失。
研究者只获得基本经费。“育种”失败,个人没有劳务收益;“育种”成功,个人按约定比例获利。
基金盈利部分,财政资金不参与分配;正常亏损部分,各方按比例补充。基金亏损严重时,要宣布撤销,政府不再投入资金。 |
企业承担“育苗”项目总成本的20-50%,基金出资其余部分,并约定“育苗”成功后的回报率。“育苗”成功,基金按约获利;“育苗”失败,各自承担损失。
基金独立“育苗”项目,成功后可上市(包括创业板市场)交易获利。“育苗”项目失败或交易不成功,基金承担全部损失。
基金盈利部分,财政资金不参与分配,让利于其它资本;亏损部分,财政资金不再弥补。基金亏损严重时,同样要宣布破产,财政资金不承担债务。当基金扩大到一定规模时,政府可抽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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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概念通常是“科学”、“技术”的统称,但在“科技”与“科学”对举时,“科技”主要指称属于“技术”范畴的研究活动及成果。本文中“科技”概念,在多数情况下,便与“技术”同义。把“科技”误读为“科学”,把“科技价值”混同“科学价值”,这也是造成行政科技体制机制弊端的重要认识论原因。笔者将另文详论这个问题。
2 最近有专家尖锐地指出,能进SCI索引,就是要对美国、日本的产业有用,绝大多数对中国是没有用的,因为中国整个生产技术水平都很低。所以,中国大学老师申请国家钱,是在为外国服务。
3 这规律与文科的泡沫学术一样,参见拙文:《泡沫学术“多赢”背后的“多输”》(《南方周末》2005、11、10)
注: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论坛》 2008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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