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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下简称“市场创新体系”)以来,如何建立这一体系,便一直是各界关注的课题。但纵观一段时间来的文章,人们对市场创新体系建立的意义谈得多,但对应怎样建设这一体系却谈很少,往往以科技政策调整替代科技体制创新,这便使市场创新体系建设的问题,迄今尚未真正破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不仅再次提出“加快建立”市场创新体系,把这一重大课题又摆在各级政府、科技界、经济界面前,而且,报告中还明确了这一体系的建立目的是“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强调要“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这些都为我们全面理解市场创新体系,探索其现实建设路径指出了方向。本文将根据十七大报告精神,尝试提出以科技风险基金为核心,建立背靠高校科研机构、面向企业、政府间接支持、市场调节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方案,欢迎各界指正。

什么是市场创新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这两句话,提出了两个创新体系:“国家创新体系”和“市场创新体系”。这两个体系在支持对象、运作机制上,是有根本性区别的。我们首先要从这些区别中,把握市场创新体系的特征:

其一,市场创新体系所支持的,是服务于企业的应用型科研活动。强调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任务。我们后文讨论行政科技体制弊端,也主要指其不适应市场创新体系的这一部分。

其二,市场创新体系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因为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而言,它们可建立自己的研发中心,缺少资金,可贷款或增资扩股,缺少人才,可招聘或从高校院所“猎头”;它们的科技创新未必依赖市场创新体系。

其三,市场创新体系的“企业为主体”,是指企业是科技成果的应用主体,是科技活动的推动主体。应用型科技活动只有从企业需求出发、最终为企业所用,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能狭隘地它理解为让所有企业成为创新活动的独立“主体”。这种辨析很重要。因为中小企业是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的。市场创新体系的任务,就是要帮助并支持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偏离这一点,一味要企业家转变观念,让中小企业单打独斗去创新,这同样使市场创新体系丧失了意义。

其四,市场创新体系的“市场为导向”,既指科技活动、科技成果必须面向市场,亦指科技资源要靠市场配置、科研活动要靠市场激励。这里的“市场”,既指称“商品市场”,也涵盖“科技市场”。强调市场导向,就是否定行政主导,这是市场创新体系的本质特征。

其五,市场创新体系的“产学研相结合”,是指创新活动诸要素的结合,而不是创新主体间的联姻。在市场创新体系中,必须以企业为主体、在市场机制下实现产学研”的结合,而不是离开市场,由行政主导形成“产学研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可存在于国家创新体系中,却不属于市场创新体系。

其六,“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强调的是市场创新体系的建设任务和目标。只有把创新要素集聚到企业,企业才能成为创新主体;科技创新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实现其创新价值。因此,判断科技创新成败的惟一尺度,是企业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是否提高,而不是各种行政性的评比、奖励、命名。

总之,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这便是市场创新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建设目标要求。

为什么要建立市场创新体系

国家为什么强调要建立市场创新体系呢?其直接原因当然是为了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这当然正确,但仅有这种认识还是不够的。

目前,对制约企业自主创新的瓶颈因素,各界认识已趋统一,它们包括:人才短缺、资金匮乏、融资困难、信息不畅、技术市场不完善、知识产权保障无力、税收政策支持不足等等。这诸多因素中,除人才、资金外,其它因素,都是可以通过政策调整、法律完善和科技市场建设解决的,并不需要靠创新科技体制解决。而人才与资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永远是匮乏因素,也不是靠体制创新可解决的。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建立市场创新体系的目的,并不是直接为企业解决难题,而是要克服行政主导型科技管理体制、推进机制弊端,通过引进市场机制,最大化地发挥人才优势、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服务并支持企业的自主创新。这是中国在特殊历史条件下,面临的一项特殊任务。

一直以来,我国的科技资源大都由行政科技体制机制支配。尽管这一体制机制在历史上曾起到过积极作用,并取得像“两弹一星”这样令世人瞩目的科研奇迹;尽管在今后的国家创新体系中,它们依然要发挥作用(当然,具体机制必须改革);但是,在支持企业创新方面,这一体制机制,由于其不接轨、不适用、不适应市场经济,难免或必然产生严重低效、无效弊端。关于这诸多弊端问题,我将另文详论。这里只从对“科技”概念的误读入手,做些简要阐述。

当代汉语中的“科技”,有两种涵义:其一,是作为“科学”与“技术”的统称。“科学”与“技术”虽有联系——“技术”离不开“科学”——但它们的文化性质却不同:“科学”体现人类的认识发现能力;“技术”体现人类的创造发明能力。相应地,“科学价值”,在于对提高人类把握世界能力的意义,其价值可以在知识传播中实现;“技术价值”,在于提高人类改造世界能力的意义,其价值只能在实践应用中实现。其二,在“科技”与“科学”对举时,“科技”主要指称属于“技术”范畴的研究活动及成果。国家分设的“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便是这种区分的实例。本文采用的“科技”概念,也同义于“技术”。正因为“科技”概念存在这两种内涵,使人很容易“所指滑动”,把“科技”误读为“科学”,把“科技价值”混同“科学价值”,从而把科技推进与科学激励混淆起来,使激励“科学”研究的有效手段变成推进“科技”进步的无效措施。

这里的关键在于,科学论文一发表,其科学价值便得到实现,而科研论文或报告完成,却不等于科技价值的实现,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转化为企业效益——其价值才能实现。让我再结合实例阐述一下。假设科学家发现了提高猫逮老鼠效率的基因,只要他把论文发表出来,其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就实现了。国家可据此给予重奖,激励科学家继续研究。但当科技家根据其原理,申请国家科研基金项目,培育出具有高捕鼠性能的“优质猫”后,情况则不同了。尽管这只“猫”本身是科技成果,但它的科技价值却没有实现。此后,即便经专家推举,该“猫”获得科技大奖,但只要它没有或不能大量繁殖并造福人类,而是继续呆在实验室里捕鼠,那么,这只高科技“猫”的终极社会价值、经济价值便为零。

以上所述,绝非夸张。所谓不能繁殖捕鼠的科技“猫”,就是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研成果。目前,由国家巨资支持的科研基金或科技获奖项目,静静躺在科技文档中丧失价值的案例比比皆是。这类成果终极价值为零,就意味此前科技资金效益为零、科技人才的创新努力为零。科研人员不过是与政府官员联手做了一场自娱自乐的“击鼓传花”游戏。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科研基金、科技奖项上的投入越大,所产生的非市场化离心力也越大,其负面弊端越大。中国的科技人才和科技投入与发达国家相比,原本就存在巨大差距(中国的科技人才总量多,但人均数量少且水平低——680人口的以色列,竟包揽了15%的诺贝尔奖!中国的科技投入,则不及美国的1/20,日本、欧洲的1/10),这种因体制机制弊端造成的严重浪费,使原本匮乏的中国科技资源愈加匮乏,使原本困难的企业自主创新愈加困难。这种科技体制机制弊端,当然应当革除。

市场创新体系建设的无效路径

实际上,为了克服行政科技体制机制弊端、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地方政府在建立市场创新体系方面也作了许多探索和努力。但五、六年过去了,由于对传统体制机制路径的依赖,这些探索或努力大多未取得实质性效果。这些路径包括:“资金”、“人才”、“项目合作”、“市场平台”等等。

其一、“资金”路径。政府的通常做法是,加大投入,增加“科技三项费”或增设“科技创新基金”。这种直投科技资金,表面上看运用效率较高,但实际情况却恰好相反。首先,由于这些资金属财政支出,为避免被截留、挪用、挤占,就需要设立制度、规定程序,需要不断填表、论证、审查、验收等等。这就必然增加了经费运转成本。企业科技创新,时效决定成败。有时可能程序未走完,市场机遇已丧失。其次,由于这些资金由官员掌控,撇开可能的腐败因素不谈,当领导“条子”比专家意见更管用时,科技经费打水漂的概率也大大增加了。再次,无论政府经费投放前怎样论证,也不能保证科技经费的机会收益最大化。投放给甲企业的资金,如果当初投给乙企业,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能会更大。最后,市场竞争、机会公平本身意味着效率。科技经费无偿或低偿投放给某些企业,这本身就违反公平原则。更严重的是,在具体操作中,政府投放对象往往偏重大企业、明星企业,忽视中小企业、一般企业,难免产生“马太效应”:迫切需要资金的企业得不到支持,资金充裕的企业则轻易获得各种经费。这便必然造成科技经费运用效率最小化。

其二,“项目”路径。政府通常做法是,由“项目”入手,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姻”,搞“产学研共同体”。应当说,建立这种“共同体”并不难。因为现在的情况是:市长希望找到好项目、专家主动推荐好项目、企业渴望拿到好项目。于是,在政府支持下,围绕一个个项目的“联姻”的“共同体”便建立起来。但维持这种“共同体”却不容易,许多“联姻”往往“蜜月”一过,便逐渐疏远,有时甚至会彼此翻脸,对簿公堂。这是因为,科技成果不等于科技产品,更不等于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商品。换句话说,科技家制造出一台样机,不等于它能批量生产;能批量生产,不等于它能赚得利润。科技家认定的好项目,或因过于出色,缺少转化条件,或因转化成本昂贵,缺少市场竞争力而无法转化的情况是经常出现的。项目转化一旦失败,“产学研共同体”便自然解体了。同时,由于在这种合作中,企业是市场主体,大多数高校院所,是事业单位,这样,双方的合作机制便不是充分市场化的。而在合作过程中,企业需投入资金,高校需投入技术,在成果转化过程及进入市场后,还将遇到种种风险,或成功或失败,都会牵动双方利益。这样,即便项目最终转化成功,在这长长的过程中,难免产生利益纠葛,双方都会认为自己吃了亏,对方占了便宜。小纠葛中断合作,大纠葛酿成官司。这就是非市场创新体系的“产学研”共同体共同体 [1]难以持续的原因。

其三,“人才”路径。政府通常的做法是,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吸引科技人才,并要求做到“引得准、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出成效”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但这种良好的政策设计愿望,同样是难以实现的。因为科技人才离不开施展才能的技术平台、科技团队、学术环境,而这些都是政府所无法提供的。因此,如果企业不具备这些条件,政府出台怎样的政策也无济于事。如果一定要让科技人才来到这样的企业,客观上既浪费了人才,也无助于企业的自主创新。

其四,“市场”路径。政府通常的做法是,以建立科技产权交易市场为手段,推动科技成果市场化运作。应当说,这是最接近市场创新体系的路径了,但仅有科技市场,并不等于市场创新体系的建立。这是因为,目前的科技市场并没有成为引导创新要素集聚并服务、支持企业创新的主要平台。多年来各地建立的虚拟或实体科技市场,交易情况不理想,或者说“生意不红火”登记项目多,成交项目少,成交项目中的大项目更少。科技市场“不红火”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缺少支持科技产品充分市场化的有效机制,具体地说,就是缺少将科研产品生产和消费的“主力”——高校院所科研力量和广大中小企业引入科技市场的有效机制。假设这买卖双方都能积极提供或订购科技产品时,科技市场岂有不红火之理!科技市场红火了,吸引更多科技资源向企业聚集、支持更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市场创新体系不就建立起来了吗?因此,分析妨碍科技市场红火的因素,我们便可寻找到市场创新体系的有效建设路径。

市场创新体系的有效建设路径

相对于一般商品市场而言,科技市场的建立相对容易得多,因为它主要交换的是科技成果的信息,不需要特别的硬件环境。但科技市场的繁荣,却比普通商品市场困难得多。这是因为,普通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尽管也面临市场风险,但其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还是可以大体把握的。而科研成果却大不相同了。如已论及的,从科研立项到出成果、再到成果转化、最后到市场销售,这之间每个环节都有不确定因素。科技家立项课题研究成功,其成果可能取得应用效益;而研究一旦失败,投入的科研经费便全打了水漂。企业家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可获取巨大市场效益;而转化一旦失败,投入的经费也全打水漂,甚至会危及企业生存。这就是科技成果所面临的高投入、高风险特征。明白了科技商品的“两高”特征,再设身处地地站在科技家或企业家立场考虑他们在行政科技体制下的既得利益,就不难理解科技市场为什么不红火了。

先从科研产品“生产”角度讲。中国大多数在高校院所供职的科技家,并不需依靠市场生存。当他们面向政府各种科研基金搞科研时,不仅可获得大笔经费,而且无须承担风险,还可预期诸多无风险收益:晋升职称、获取奖项……。但是,当他们面向市场搞科研时,通常既得不到经费支持,还要独立承担风险,其收益更无法预期。这样,在这两个“导向”之间,一面是高经费、零风险、收益可期;一面是高风险、零经费、收益不可期——在如此风险与收益形成强烈反差的情况下,科研人员背向市场面向政府基金搞科研,便是合乎理性的选择了。相应地,科技市场缺少科研“主力军”提供的科技成果,便也顺理成章了。

再从科技产品“消费”角度讲。中国的企业,特别国有企业,一直习惯于向政府申请各种科技经费、科技基金,希望成为政府推动的科技创新活动的受益者。这几乎是无风险的创新之路。但当企业家自己购买科技成果搞创新时,却要面临两重风险:一重是科技成果转化失败产生的巨大损失,二是转化成功后市场销售失败造成的巨大损失。为此,他需投入大量风险资金。而一般的市场资本,“不见兔子不撒鹰”,是不愿为前景不明的科技成果投资的;而中小企业资信度低,银行更不会轻易贷款。因此,尽管企业可能从创新中获得巨大风险收益,但中小企业能独立承担这种风险的,却少之又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撇开科技市场,依赖政府支持搞创新也是合乎理性的选择了。相应地,科技市场缺少大批企业买家,也是顺理成章了。

市场的生命在于交投两旺。离开大批买家,科研成果无人购买,科技家只能自己筹资搞项目、亲自下海办企业。这样做不仅失败概率高,客观上也浪费了科研创造力。离开大批科研成果,立志创新的企业家,只能自己找科研人员搞研发,独立承担从前期科研到后期转化的全部风险。这样做失败概率当然更高,客观上也大大降低了科技创新的效率。至此,我们便不难明确市场创新体系的建设路径了;这条路径简言之,就是“架桥”、“断路”。

所谓“架桥”,就是培育大量风险投资基金,在科技市场上为高校院所与企业架起两座科技风险资金桥梁,大幅减少科技产品研发、交易、转化的风险,由此繁荣科技市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架桥”,这是科技市场化的必要条件,也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美国目前有约2000余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为数万项高技术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正如一些海归创业者说的那样,美国大学工科教师如有了好的应用型科研创意或成果,会很容易找到风险投资家投资的,硅谷成千上万的中小企业,就是这样诞生的。因为美国的科技资源由市场化配置的比重很大,所以,政府不参与具体运作,只通过法律政策进行规范。眼下,我国的风险资本远未形成规模,不能满足科技市场化的需求,所以,必须政府出手支持“架桥”。

所谓“断路”,就是各级政府要切断直接面向科研人员或企业的财政投入,停止或减少各种应用型科研基金、科技经费、科技奖励,只有“断路”,才能彻底革除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科技体制机制弊端,有效节约科技资源。实际上,“断路”与“架桥”是“破中有立”的统一过程:因为只有“断路”,才能把财政科技资金拿来“架桥”,只有“断路”的同时“架桥”,才能消除科研人员和企业对行政科技体制的路径依赖,引导他们弃“旧路”走“新桥”。

科技“育种”、“育苗”风险基金组建方案

这里,我简单阐述一下科技风险基金的组建方案及实践意义。这个方案,主要是针对地方政府提出的,中央政府可组建若干家独资的风险投资公司,面向市场独立运作。地方政府,应借鉴国企改革经验,把财政科技资金的绝大部分,与其它方面资金捆绑,组建半市场化、市场化独立运作的风险投资基金,用于支持有效率、有效益的科技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进而建立起“背靠高校科研机构、面向企业、政府间接支持、市场调节导向”的市场创新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其中,与高校院所捆绑建立的“应用科技研发风险投资基金”,简称科技“育种”基金,这里的“种”,是指可进行产业化试验的应用科研成果;与社会资本合资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简称科技“育苗”基金,这里的“苗”,是指可进入产业化生产的科研转化成果。分别用科技“种、苗”基金指称,是为了便于描述两者的区别与关联。鉴于这两种基金的组建方案较复杂,我将另文说明,这里只简要阐述。

两种基金中的政府投资比例,可有多种方案。但其要义:一是政府对资金运作只有监管权、没有决策权,以避免行政干预或“条子”指挥,二是风险基金不是合资企业,财政资金只分担风险,不求回报。“育种”基金设在高校院所,等于政府加大投入,信任并支持他们面向市场搞科研,因此,组建本身不会遭遇任何障碍。“育苗”基金,是真正的风险投资基金。目前,外国风险资本大举进入中国,国内的风险投资意识正在形成,只要财政资金及时到位、分担风险,大幅提高社会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合作伙伴也不难寻找。基金组成方案的其它内容,请参见附表,不一一详述了。

科技“种、苗”基金对建立完善市场创新体系具有多重关键性的意义:

首先,它大大增加了科技资金投入。由于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基金后,节约了行政成本,等于相对增加了科技投入;由于基金大比例捆绑了社会资金,等于绝对增加了科技投入;由于基金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当基金管理者为各自利益经营时,各种造假骗钱的招数自然绝迹,政府经费也可“搭便车”,实现保值甚至增值;这样,再加上政府年年追加投入,年年捆绑社会资金,社会存续的科技风险资金总量会逐年增加。这与目前的行政科技经费年年拨光用光的情况完全不同。按目前全国3千亿的科研资金投入计算,只要每年拿出其中的1/3捆绑社会资金组建“种”、“苗”风险基金,34年后,中国的风险资金总额便会超过1万亿元。这样规模的风险基金,每年足够支持数万科技创新项目的研发与转化,满足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需求,保证市场创新体系的正常运作。

其次,它充分解放了科技创造力。由于科技“育种”基金面向市场运作,自然使科研人员由面向政府、争取奖项,转到盯住市场、服务企业上来了。由于“育种”基金由高校院所主持经营,他们自然会充分挖掘科研人员的潜力,让他们聚精会神搞科研、一心一意出成果,这本身就是对科技创造力的解放。由于基金本身追求市场效益,它不会搞论资排辈,年轻科研人员便可凭实力脱颖而出。当基金通过市场给予成功者以重奖时,这反过来会刺激科技家们学、赶、超国际领先技术,提高科技创造力。值得说明的是,我们设计的“育种”基金由科技单位自己掌控,可避免出现美国风险投资公司“欺凌”个体科技家的情况,更有利于保护调动科技家的积极性。

最后,满足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需求。科技“育种”、“育苗”基金,携带雄厚的科研力量和风险资金进入科技市场,客观上便破解了制约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瓶颈因素。当企业有研发任务或遇到科技难题时,通过全国科技市场联网,很容易找到专业化的“育种”基金承接解决。在专业人才面前,这些专业课题、难题可能是很容易解决的。由于采取“订单”委托方式,如果研发不成功,企业无任何损失。这种机制,等于企业用较少资金,把企业科技需求变成高校科研项目,把“外脑”变成了企业的“内脑”。当企业只有科技创新意向时,则可以直接到科技市场上选购适合的“种子”项目。“种子”项目到手后,企业便可寻找“育苗”基金投资支持,进入转化阶段。由于“育苗”基金可承担50%以上的转化资金,企业的风险便大大降低了。这样,在外部资金、人才支持下,有魄力、有眼力的中小企业家,便可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依靠科技创新在市场竞争中各领风骚、脱颖而出。由此形成的示范效用,会刺激或带动更多企业加入到自主创新行列中来……。这种正反馈的、充满勃勃生机的局面一旦形成,便标志着市场创新体系已经形成,也标志着中国向创新型国家目标迈进了一大步。

 

[1]在“国家创新体系”中,这个问题同样存在,因此,也存在一个合作机制改革问题。

发表于《探索与争鸣》20084 

文章录入:zgkjcx    责任编辑:zgkj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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