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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派经济学南京研究所第16次研讨会发言之十一

李炳炎:学习重庆模式:注重社会公平,探索共富途径

研究重庆模式,可以发现:其出台的成套民生工程举措,都围绕着一个中心一一注重社会公平。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为何要将原先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改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这一新的提法,作为我国今后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方针?这里涉及深刻的理论问题。

效率和公平问题,是以市场经济为研究对象的现代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论题。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是多维的,如果把诸多的目标进行抽象地考察,最终可以归结为两个目标:效率和公平。可以这样认为,如果从1978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始算起,中国的发展观可以按照对发展的认识分为二代发展战略。第一代发展战略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首先由邓小平同志提出来的,主题是加快发展,不平衡发展,倡导先富论。改革的目的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施加快沿海地区发展战略。而第二代发展战略即科学的发展观是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倡导共同发展、共同分享的共同富裕论。改革的目的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发展人的能力;实施五大协调发展战略。我们按照这种理解,从第一代发展战略到第二代发展战略具有非常大的转折意义。从公平和效率关系这个角度来讲,第一代发展观更多的是关注效率问题,反映在分配制度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第二代发展战略由于改革的时间和空间背景都产生了重大的变化,由原来的注重效率转到更注重公平问题。为什么产生如此重大的转折变化?从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来分析,中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方向的改革已经到了这样一个阶段:如果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要做到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必须深入研究解决公平问题,如果不从公平角度去考虑经济改革,改革将会难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难以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理论分析

(一)正确理解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个重要的而十分复杂的问题,为了反映对此问题的最新观点,以下采用有关专家的观点。

沈立人先生认为:当前出现贫富分化并且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向,不仅使低收入群体陷入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的境遇,也引起党和政府以及很多社会人士包括经济和社会学界的高度关注。究其缘由,除了现阶段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外,人们不能不联想到现行分配体制、机制是否科学和合理。焦点在于怎样理解和掌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下分别评述各种观点。

第一,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或既定方针如何评价?应当肯定,在改革进程中作出这样的选择,旨在拨乱反正,突破和扭转长期以来的计划体制在分配上标榜公平而实际上是以平均主义和普遍贫穷为结果的弊病,是完全必要的。但是这种提法,有其阶段性特征,不该奉为长远之计,更不是普遍的、永恒的规范。效率与公平孰为优先,必须因时、因地、因事而异。在漠视效率、偏好公平的情况下,强调效率优先是正确的;相反,在强调效率、忽视公平并已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今天,就要适时地改弦易辙。几位专家建议调整为“效率与公平并重”,很有道理。

第二,效率与公平的相互关系,是相互抵触的,还是应当和能够统一的?曾经流行一种说法:“效率与公平互为成本”。换一句话,讲效率要牺牲公平,讲公平要损害利益,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找结合点和平衡点,无法求得两全和双赢。这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把两者的矛盾绝对化了。实际情况不尽如此。发挥效率有利于把蛋糕做大,为公平分配提供基础;实施公平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提高效率增添动力。相辅相成,互联互动,才是其内在本质。这里要指出,公平不是平均或平等,先是机会和过程的公平,然后是结果的公平,都不以影响效率为代价即成本。也就是说,两者互为契机,成本是同一的。

第三,效率与公平的顺序,是否初次分配强调效率,到再分配才有公平?这似乎已属定论,不容置疑了。正视现实,也不尽然。当前的不公平,其实形成于初次分配,与所有制密切相关,除了权力的介入外,表现在工农和城乡之间、不同产业和部门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等等。更明显的是在企业之间甚至一个企业内部,经营者和一般员工,过去规定不超过三五倍,现在演变到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有的老总年薪以数十万元到上百万元计。故不论这是否讲效率所致,但是显然,在既成事实面前,希望仅靠再分配来体现公平,则是鞭长莫及了。所以,在初次分配时也必须先顾及公平。同样,在再分配时还要顾及效率。

第四,效率与公平运行及其后果,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吗?较多人士认为,当前收入差距的扩大,顺应了市场取向的改革;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优胜劣败导致贫富差距甚至两极分化,无可厚非。这在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中,似乎更是持之有理。但是,他们中的一些人,真的全靠市场的公平竞争才致富甚至暴富的吗?应当承认,市场改革尚在中途,远远没有成熟和规范,既有促进效率的一面,又有抹杀公平的另一面,西化派学者公然提出要对巨富赦其“原罪”,一批列入“富人榜”前列的知名人物相继落马,都道穿了内在秘密,值得反思。

第五,效率与公平的维护,前者靠市场,后者靠政府,有这样的分工吗?这样说法,有一定依据,但是不够全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法则有其权威;但是完全让其主宰,政府不干预、不调控,就是新自由主义之言,其后果是以强凌弱,不足为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新自由主义不在一股道上,政府不是主导,也有引导,即曾说过的“政府引导市场”,包括了“补市场之不足”,特别是保证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促使市场在运行中体现必要的公平。可见,两者是能够渗透和结合的。否则,放手让市场自由,导致不公平、不正当竞争后,再由政府出来主持公平,必然是大局已坏,难以挽回经济损失了。

第六,效率与公平的分属,前者在经济领域,后者在社会领域,有这样的双重政策吗?显然,把两者截然分开是错误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是两大板块,而是一个铜板的两面,或是一钮一扣,相互紧接。所以,无论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都要相互照顾、密切配合,才能相得益彰。经济上,分配政策必须是效率与公平并重,不能把后一个皮球踢给社会政策去补救;同样,社会政策也不是仅着眼于社会公平,却把社会效率置之度外。科学发展观的要点之一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反映在分配上正是如此,合则两全,分则两失。

第七,对效率与公平,当前要兼顾,不要去限富,只要去扶贫就行,对吗?这种呼声,振振有词,其实也有偏颇。因为社会财富是一个常数,社会分配不能超出这个总量,所以要从宏观着眼、着手,落实到微观才能有理、有利、有节。一部分人多拿、一部分人少拿并不错,但是要有一个度,要讲基尼系数。特别是如果一部分人巧取豪夺,包括贪污、盗窃、欺诈,损害另一部分人,损害大众,就是一种超经济的剥削,对广大人民是不公平的。因此,还是应当强调合法经营致富,才不影响诚实劳动也能致富,当然还要合理调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比例关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第八,对当前贫富差距的扩大,在分配关系上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我国劳动力资源过于丰富,而资本、技术相对稀缺,供求失调,导致两者的价格不能不有越来越大的剪刀差。这也不能一概而论,要作具体分析。资本短缺是事实,但是浪费严重,从无效投资、重复建设到奢侈浪费以及外流,事例不胜枚举;技术短缺也是事实,但是用人不当,闲置不用,同样比比皆是,徒呼奈何。另一方面,劳动力供应似乎无限,一度推行“减员增效”,基本上已见效;当前则有别情,不少企业是低工资,却又加班加点成了习惯,5个人的活由3个人来干(不一定是3个人拿5个人的钱)。看来,制定工资法令,维护职工权益,实现劳资两利,还有很多工作该做未做或有了规定尚待完善和实施。

贫富分化,涉及分配,不仅要讲辩证法,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还要从总体上处理好积累和分配以及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较长期来,年年的投资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和质效增长,经济增长快于收入增长和消费增长,造成投资效率越来越高、消费率越来越低(目前在国民收入分配上大致是平分秋色)。近几年来,财政收入增长也快于经济增长和分配增长,这在一定时期是合理的(包括争取真正做到依法、依率计征),而长此以往,拉弗曲线可能偏斜过度,就不一定恰当、合理、可行了。这是大前提,先摆正了,再摆正分配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才能防止走向两极分化。否则,照邓小平的话:“改革就算失败了”,能不警戒吗!?

最后,归纳到社会主义是什么。说是共同富裕,稍嫌远些;就近而言,社会主义就是公平。因为离开公平,走不到共同富裕。[1]

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刘国光先生,2005年10月13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会议上作了一个十分精辟的讲话,题目为《把“效率优先”放到该讲的地方去》。就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他这样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有许多新的精神。其中一项是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而不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其实如果我们注意,在十六届四中全会的文件中,已经不出现这一提法。这次会议继续淡出此题,表明了中央贯彻科学的发展观,重视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心。这一举措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经济理论界和媒体的一些同志,由于学习体会中央精神不够,囿于习惯,仍不时有宣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论述出现。为了深入领会中央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指导精神,有必要理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不符合当前形势要求的理由,并把“效率优先”这个提法,放到该讲的地方去讲。我认为,比较重要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意味着把经济效率放在第一位,把社会公平放在第二位,兼顾一下。这怎么也同“更加重视社会公平”搭不上界。这个提法只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段时期,不适用于初级阶段整个时期。

2.邓小平同志讲“在本世纪末(即2000年)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贫富差距)问题。”如“公平”放在兼顾即第二位的地位,就不可能突出地提出和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这与邓小平同志的指示相悖。

3.现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社会不公平造成许多矛盾紧张与社会不和谐现象,潜伏隐患,不时爆发。如继续把社会公平放在“兼顾”的第二位,与我党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不符。

4.按国际公认分配公平指标,中国基尼系数已达0.45以上,超过国际警戒线;超过资本发达国家如英、美、法(基尼系数0.3~0.4)和资本福利国家如挪、瑞(基尼系数0.2~0.3),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仅远大于资本主义国家,而且是中国历史上贫富差距空前大的时期。如果再拖下去,把公平放在“兼顾”的第二位,如何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称号相匹配?

5.“效率优先”不是不可以讲,但应放到应该讲的地方去讲,而不是放在收入分配领域。效率、效益、质量一系列概念是与速度、投入、数量一系列概念相对应的。我党转变增长方式(即发展方式)的方针要求把质量、效益、效率作为经济增长(发展)的最主要因素,而把投入、数量和速度放在适当重要地位。对生产领导来说,可以讲“效率优先”、“兼顾速度”,把质量、效益放在第一位,而不能主要靠拼投入、增数量来实现经济增长。这符合正确的“发展是硬道理”的大道理。因为不是任何发展都是大道理。不讲效益、不讲质量的发展就不是大道理,而且照这样粗放地发展下去,其后果很令人担忧。邓小平同志说“只要是讲效益,讲质量,就没有什么可以担心的”。所以,把“效率优先”放在发展生产的领域去讲,非常合适。这是它永远的存身之地。

6.而在分配领域,效率与公平原先人们设想的是trade off(交易)的关系,即在一定范围内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提高效率,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不利于提高效率,所以有优先兼顾之说。但是后来大家研究,两者之间不单是trade off的关系,而且应当是辩证的矛盾统一的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过小都不利于提高效率。所以就不存在哪个优先、哪个兼顾的问题,要辩证统一地考虑。

7.有人说,初次分配可以讲“效率优先”,再分配再讲注重公平。难道初次分配社会公平问题就不重要?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畸高畸低的个人收入,不是初次分配问题?有些部门、企业高管人员与普通职工的畸高畸低收入,不是初次分配问题?一些外资、内资工厂,把工人(特别是民工)工资压得那么低,而且多年不怎么涨,过量剥削剩余价值,不是初次分配的问题?还有说不清道不明的许多不合理、不合法、不规范的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不是初次分配中产生的?初次分配秩序混乱,初次分配中的社会不公问题难道不需要重视、处理、解决?还要等到财税等再分配杠杆来调节,这在中国是远远不够的,是解决不了分配不公问题的。

所以,在收入分配领域不用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不要再出“初步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而要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如这次五中全会文件所强调的。这符合改革的大势所趋和人心所向,也有利于调动大多数人的改革积极性。

(二)怎样理解“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简称《建议》)有一系列的重要观点。其中,什么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呢?从大处说,应当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并落实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从小处看,无疑是“注重社会公平”这个“十五”计划以来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人们最居安思危、最期待解决的一个“长期积累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沈立人认为,对《建议》“注重社会公平”的这个提法,短短六个字,“三农”专家温铁军用“一锤定音”来表达他对《建议》的无限肯定。也正是他,早就指出10多年来,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翻了一番,但是一般职工特别是打工者的月工资一直停留在几百元和千元上下,与物价指数相比,实际生活水平是下降了。从政府到研究单位和社会人士先后被动或主动地承认或惊呼基尼系数已经突破了世界公认的警戒线的严峻形势下,少数经济学家如刘国光提出分配原则必须从片面强调效率转换到效率与公平并重,却遭到有些理论权威的反驳,认为强调公平是倒退。现在,中央肯定要“注重社会公平”,如洪钟大吕,足以振聋发聩。

什么是公平?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上有多种解释。过去误认为分配的平均主义,导致严重后果。改革以来,独辟蹊径地揭示“效率优先”,扭转偏颇,无可厚非。到了阶层分化、差距扩大,应当回归到寻求效率与公平的结合或平衡。科学发展观的确定,要求五个统筹协调,体现了这个精神,进而成为统领“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与“注重社会公平”是顺理成章的。

公平的通俗解读,无非是公正与平等的意思。又分为过程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两个层面,或者再加一个起点的公平。所谓过程和起点的公平,是指机会的公平、竞争的公平;所谓结果的公平,是指把利益差距控制在合理的幅度内,基尼系数是一道防线。差距过大,是不是达到了两极分化,邓小平同志早有警示。发达国家也有警惕,只是真正做到,并不容易。某些国家发生的社会骚乱,出乎人们预料和防范之外,究其根源,来自差距扩大、公平丧失,特别与失业者增多有关。

起点的不公平,首先表现在就业机会的不公平,即所谓“就业歧视”。传统的户籍制度,城乡分割,“一国两策”,使二元结构固定起来,对占人口多数的农民是最大的歧视。就业歧视除城乡差别外,还有多种,如性别歧视等,可笑又荒唐。在开放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前,就业和用人靠出身、关系、人情,违反公平原则,导致能人被斥、庸人充塞,不仅使人力资源的配置恶化,而且使政府和企业的职能绩效恶化,影响是十分广泛和严重的。

就业的歧视和不公平,从学历或真实的知识、能力看,又来自教育的不公平。当前的历史局限,没有条件实行高等教育的普及化,而其底线是九年义务制教育,同样未能完全实现。农村与城市、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受教育待遇的不公平,从义务教育开始,直到高级中学、大专院校,越来越使有钱人家的子女能够得益,而贫困生越到高等教育,收费越多,他们的淘汰率越高。以此延伸,就业偏爱学历和能力,实际上是向既得利益者倾斜,从另一极形成贫困的代际传递,其上升渠道受阻。结论是:“教育的不公平是最大的不公平”。

过程的不公平,其次表现在竞争的不公平。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切取决于国家计划,取消或绕过市场,杜绝市场机制和市场运行,无所谓竞争,逆反优胜劣汰,当然无公平可言。经过市场取向的改革,这方面有变化,给人们以压力并转化为动力,整个社会活力盎然,是里程碑式的进步。但是仍要看到,市场制度只是初具框架,市场机制只是初显身手,远远没有规范化、法制化。当前的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时时、处处和事事常受到市场因素特别是权力的干扰,也就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平度。

最后进入结果的不公平,表现在收入分配、财富拥有消费水平、生活质量。如果过程公平,结果也会公平;过程不公平,结果不会公平。我们的分配原则,过去只有按劳分配,后来增加按生产要素分配,分配关系越来越错综复杂。按劳分配的“劳”,理论上是劳动创造的价值,实际上受到其他要素的制约,同样的劳动会形成不同的价值。按要素分配,讲的是各种要素的不同贡献,具体量化也很曲折。于是,检测其公平与否,不能不直视其差别。如原来规定,公有企业负责人的工资相当于一般职工平均数的若干倍,双方能接受就算合理。后来,经营者上不封顶,打工者仅设下限(最低工资标准)而难以兑现,差距就以十倍、十几倍甚至百余倍计,也就难以认为是合理了。部门、地区之间,同样有这样一个差别的衡量尺度问题。

差别过大,怎么办?一是通过再分配,如实行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赠与税。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大头在工薪阶层,其他收入的富裕阶层难以实征,而遗产税等又不具备可行条件。二是通过社会保障,这对富人是无所谓的,而对穷人则性命攸关。但在当前,未富先保,面上不易全覆盖,水平更不易提到应有程度。此外,有人提出社会救助,作为又一次再分配,呼吁富人慷慨解囊,学学比尔·盖茨和李嘉诚,虽有响应,未成氛围。这些,都与社会公平有相当距离。

《建议》提出“注重社会公平”,有其现实性、针对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长期性。从大目标谈到“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等系统环节,并有成套的政策和措施,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卫生,都体现了这个精神和要求。人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大家注重社会公平,上下合力,共同努力,经过“十一五”规划的实施,这些长期积累的不公平或不够公平的矛盾和问题,经过持之以恒的长期努力,一定能够得到认真的逐步解决。

社会公平,归根结底就是把发展的成果惠及全民。社会主义是什么?邓小平同志归结到共同富裕,那是一个终极目标。从现阶段看,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注重社会公平,让最广大人民分享发展成果,是应当力争和能够做到的。这也才有利于更好地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的更快、更好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其特征和优越,归纳为两个字,就是:公平。否则,也不可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沈立人:《话说“注重社会公平”》,载《现代经济探讨》2006年第1期。。

(三)树立科学的经济公平观

1.深刻理解市场条件下的经济公平观的科学内涵。经济公平是公平问题的核心,一般而论,经济公平是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利益主体,按各方可接受的条件处理相互关系——主要是竞争中的关系,合理分配经济利益。经济公平的主要内容和规则包括:第一,基本权利的保证,亦即保证的原则。这是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转确立起来的必要条件。每一个国家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有不同的基本权利,不宜以现代社会的标准来衡量每一个国家的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但是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是发展中国家的每一个社会成员所必须拥有的,而且这几项权利的重要意义要明显超过发达国家相应权利的意义。第二,机会平等,亦即事前规则。机会直接影响着未来的分配状况,机会的不同将导致未来发展可能结果的不同。相对于同样才能的经济人来讲,机会的多少和优劣将决定未来成就的大小、社会地位的高低,所以机会平等对实现结果公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亦即事后规则。按照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分配实际上就是按照社会成员所提供的劳动和生产要素的数量与质量分配,由于投入的劳动和要素的数量与质量每一个社会成员是不可能相同的,因此按贡献参与分配实际上承认有差别的分配结果是公平的。平均主义并不等于公平,因为它使懒惰者剥削勤劳者付出的劳动,它难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使整个社会失去效率。我们可以把机会平等和按照贡献分配合在一起称之为过程公平。第四,社会调剂的规则。这实际指的是结果公平。当社会收入差距,超过整个社会的心理承受能力时,国家有义务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一定程度的削峰填谷,保障弱者的生存权和一定的发展权,以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都会影响组织成员的行为,而程序公平与组织成员行为之间的关系比分配公平更密切。社会成员关注机会和规则的公平胜过结果公平,只要程序公平,人们能够容忍更大的收入差距;程序公平决定结果公平,当程序不公平,哪怕分配结果差距不大,人们也会感受不公平。

2.树立科学的经济公平观。根据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公平理念,从而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第一,必须树立起公平至上,人人共享发展成果的理念。过去提效率至上,兼顾公平,实际上混淆了两者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效率从来就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发展经济提高效率是为了保障人类更有尊严的生存和发展,满足人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一个社会一定要以公正公平为本,否则社会发展就会失去方向,经济再发达也毫无意义,一个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从来就不值得留恋。公正和公平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平至上,人人共享发展成果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可以进一步赢得广大人民的支持,打破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和反对,使错综复杂胶着的改革获得动力,使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继续深化。现在之所以改革难以深入进行,一个很大问题就在于改革缺乏公平理念和公平机制。如国有企业的改革,集中的问题就是对国有企业的老职工的公平补偿问题。其次,公平也是社会实现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只有遵循公平的规则,社会的各个阶层才能实现良性互动,才能形成有效的持续的整合与合作。对于一个社会而言,最大的潜在动荡因素是来自社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不信任、抵触和冲突。一个社会只要提升公正、公平的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和强度均会减小或减少,同时社会也可以增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力度。再次,公平可以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

第二,必须树立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理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中国特殊时期的提法,这一提法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流行于90年代。应当承认,这一提法对于冲破和消解平均主义、绝对的平等观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公平理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时,恐怕现在很少有人认为公平就是平均主义,坚持这种提法恐怕会抹杀理论本身的真伪。需要指出的是西方的经济学家从来就没有提出过公平和效率相矛盾的观点,西方经济学认为平等和效率之间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平等与公平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平占有优先的地位。只有公平竞争,市场才有效率。公平从来就是一个市场经济的天然温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理性选择、公正对待以及决策的分散化成为社会的重要准则。公平大致可以分为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程序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表现为规则公平,它和效率是促进关系;从结果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来考察,好像两者呈矛盾关系,其实不然,如果结果不公平,收入分配的差距过大和过于平均,从长远来看都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和贫困化,扼杀所谓的效率。只有结果公平,收入差距适度符合社会一般心理,效率才能够提高。如果我们还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种提法,会给中国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造成一系列实际的负面影响。腐败有利和腐败有理论、“中国的改革要牺牲掉一批人”的观点、应该对身负原罪的中国富人实行一揽子赦免的“零点方案”等实际上都是这种提法的反映,对中国建立法治、规范的市场经济相当不利。如果任其发展,中国可能会被长期锁定在缺乏制度约束、腐败盛行的低效的权贵市场经济之中。

第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确立公正具体规则的整体性和公平具体规则之间的优先次序的相互统一。公平是由保证原则、事前原则、事后原则和调剂原则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具体规则,公平便不具备完整的意义,便会陷入某种偏颇的境地,公平便成为一种片面的公平。如果缺少保证的原则,那么公平缺少一种最基本的底线;如果缺少事前原则,那么就会使社会缺少一种基本平等竞争机制而使社会失掉活力,并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得事后的原则无章可循。如果缺少事后的原则,那么有可能使社会分配陷入某种平均主义的倾向,如果缺少调剂原则,那么会使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之间出现抵触和冲突,进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必须把握公平具体规则的整体性问题,把显失公平的环节、地区和领域补上,即把公平的大桶的短板补上。要重视公平具体规则之间的优先次序,由原来优先重点关注结果公平更多地转向起点公正,规则公平。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全面失范,缺乏公正、公平的规则体系引发了分配不平等,假冒伪劣严重,信用极度恶化。如何建立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竞争规则体系显然是到了时候。同时为了促进效率,政府应对公平的保证原则加以充分重视,重视人民的生存权、教育权和就业权,从而促进效率的提高。

第四,必须处理好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这实际上要处理好实现公平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政府和企业要各司其职,从而建立效率和公平相统一的体制。重新定位政府职能,使政府成为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的主体。一般说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以下三个基本环节,使之成为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与公正的主体:其一,通过制定无差别、无歧视的法律法规实现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在竞争机会与规则上的公平。其二,通过提供非营利的公共服务尤其是公正司法来维持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经济活动过程的公平与公正。政府机构的职能应该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效率,而非纯粹经济效率或效益。其三,通过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社会福利体系,实现经济活动结果的相对公平,缩小因市场机制导致的收入两极分化,只有在以上三个环节上政府都能有效作为时,社会公平才能有实现的可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履行的基本职能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经济调节和规划;二是市场监管;三是社会管理;四是公共服务。政府应成为廉洁高效的责任政

二、遏制居民贫富悬殊趋势的基本途径

重庆模式提出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其实这是党中央早就要求做的事,只是从上到下,层层说说空话而已,并无谁去真正落实。这一次重庆是要动真格的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能得到协调的社会。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公正,维护公平、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新形势下的我国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矛盾。如今的社会冲突集中表现为“利益的冲突”,大都是由于政府不能很好地协调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利益引起的。当前存在的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是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收入差距的扩大,会影响到经济增长,会加剧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会威胁到社会政治稳定,还有可能会危害到民族团结和国土安全,已成为中国社会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作为执政者,就要能很好地处理各个不同阶层、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当前特别是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即“劫穷济富”,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大量聚集。这种利益流向的不平衡,会引发普通劳动者阶层和弱势群体的不满,会扭曲小康社会的目标。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是要“惠及十几亿人口”,而不仅仅是“惠及”少数人。这就是为什么党中央特别强调“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之所在。因此,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居民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从当前来看,积极扩大就业,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是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一)注重尽快调整所有制结构,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党中央规定的受我国宪法保护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关系到我国党和国家、全体人民的前途和命运。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可是,前一段时间在所有制经济调整中出现偏差。公有制主体地位受到削弱,据一些地区调查,公有制经济成分只占20%以下,出现了私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这是造成贫富两极分化的最主要的原因。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收入分配是由生产条件的分配所决定的。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背面,生产关系决定了分配关系。

当前应按照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着力抓紧调整所有制结构。应当在“十二五”规划期间,使全国平均来看的所有制结构,其中公有制成分占60%以上,处于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国有和集体控股的股份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社会基金所有制经济等。应大力提倡职工持大股的股份经济,大力提倡发展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在农村重建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注重从所有制结构上作正确的调整,才能有效地合理地调节收入分配,保持社会公平。

(二)实施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构建就业结构的和谐

扩大就业是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根本途径。解决好就业问题,通过大力发展教育变人口大国为人力资源大国,是保持经济高速成长推动力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六大和其他会议上多次强调:“就业是民生之本”。在当代社会中,就业不仅是谋生的必要手段,还是人们参与社会的主要渠道。作为“民生之本”的就业与“和谐社会”的联系是不言而喻的,即使是勉强得到温饱,但长期处于失业状态无所事事也肯定是与“和谐”背道而驰的。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要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群众投身到改革和建设的伟大事业中,积极扩大就业是调动群众积极性和维护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逐步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加快发展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形成更多的就业增长点。要特别注重推进城市化的进程和减少农业从业人员比重的问题,争取在未来15年再转移出1亿多农业剩余劳动力;要不断开阔思路,把不断完善和创新失业保险制度与解决就业问题有机联系起来,在发展中和动态中解决就业问题。要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就业,认真解决就业困难人群的就业问题,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努力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理顺分配关系、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是当前我们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收入拉开差距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同时一定要处理好已经发生的严重的社会不公等问题。应坚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以按劳分配为主,尊重劳动和劳动者。要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的监督和管理,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要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支持和扶助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变目前所得税征收与家庭消费脱钩的状况,建立普遍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制度。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征收遗产税、赠与税、高消费税等财产占有税,调节过高收入。要通过加大对弱势群体、弱势行业、弱势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上承担重大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否,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贫困阶层的正常生活。因此,在缩小贫富差距的过程中,不能不考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石。建立一个能够覆盖全国的社会安全网是保证社会居民和谐相处的最基本条件。社会安全网是指政府、社会对弱势群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网络。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的是亿万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关系到他们日子过得是否安心,能否做到安居乐业、幼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关系到亿万家庭以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为尽快消除贫富分化,必须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社会保障体系是再分配的重要机制,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我国人口众多,国家财力并不充裕,社会保障水平和保障方式要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们要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能做好,不能有半点马虎。从实际出发,既要逐步扩大保障的覆盖面,又要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要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高度重视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尽可能地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五)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在农村,最大的难点也是在农村。我们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步伐。当前,农业滞后、农民增收困难、部分农村的生态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难题。解决“三农”问题,就要加快在农村建立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鼓励农户自主经营,增加收入。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靠工业化致富农民,靠城镇化减少农业人口,要靠产业化提高农业效益。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创造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使土地制度、城市化和农民利益三方面统筹和谐起来。历史证明,农民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只有善待农民,中国的发展才能和谐繁荣。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增加农民收入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应推进城市化,使农民向城市转移,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问题。(1)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减少农民进城的身份障碍。政府要有切合实际的举措,逐步解除户籍制,给农民自由迁移的权利。要允许广大农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在全国各地自由选择自己的居住和工作地点,实行国际上通行的以身份证管理为核心的人口流动制度,及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使全体公民在户口身份上完全平等。(2)加快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消除农民进城的就业障碍。要树立“城市是全国人民的城市,不是城市人的城市”的观念,提高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程度,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这是破除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必然要求。(3)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消除农民进城的产权障碍。一方面要开发城镇商品房市场,不论人们是否具有城镇户口,均可购买与转让;另一方面,要探索市场化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制度。特别是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股参与小城镇建设的方法,对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4)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框架。以住房、医疗、养老、劳保、就业、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二元福利保障制度,是城乡分割体制的内核。二元福利保障制度是城市化的重大障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要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同时整合现有的农村贫困救助制度、“五保”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起农村“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制基础框架;配合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实行新的减贫计划,争取农村目前按照国际标准计算的约1亿多贫困人口在未来15年中有较大幅度的减少,构建城乡社会的和谐机制。

(六)加强法制建设,整治非法收入

和谐的另一面是冲突,在加剧了的利益冲突面前,要形成能够对利益冲突各方进行有效仲裁的制度,而不是使制度安排仅仅有利于冲突中的某些方面。“法治”在中国已不再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但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以往,虽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度制定了不少,但落实起来却效果不佳。因此,必须真正落实法治,让法治切实能够起到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作用,使弱势群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有效得到法律的保护。其题中应有之义,是要对权力和财富的力量,从制度上作出制约。当前,由经济违法及腐败造成的贫富悬殊性质恶劣,已引起人们的不满,对此进行依法治理已刻不容缓。

要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要强化对权力的约束,增加执行公务的透明度,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现象。要严惩贪污腐败、整治非法收入。要通过立法规定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完善税法,加强征管,逐步消除非法收入形成的条件与环境。对乱定价、乱提价、乱涨价等现象严加治理。打击腐败和权力寻租,消除制度的真空、加强对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是消除权力寻租的关键。要紧紧围绕权力行使问题,在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权力部门、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上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和约束制度。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快政府改革,减少审批项目,不断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而使“权力精英”和“经济精英”获得不当利益而引发的贫富差距。

(七)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

目前,中国垄断行业的高利润和高收入,纯粹是体制性和政策性的。这些行业本身自然有一定责任,但更多的责任在各级政府。首先,垄断行业本身垄断程度过高,行业内部缺乏或没有必要的竞争机制。其次,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合理,政府和行业本身仍然起着决定的作用,作为立法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作为消费者的居民缺乏参与和决定的权力。再次,各级政府都存在通过行政性垄断取得更多财政收入的偏好,只要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对垄断行业就会听之任之,甚至加以保护。当前,政府对垄断行业高收入的调节,只限于个人所得税,这既不会取消大大高于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也不会对居民的高收入发生较大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以法律和规则的形式,对政府垄断的范围和垄断价格等加以限制。按照国际惯例提高一些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引入竞争机制,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努力缩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对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要加强对其收入分配的控制和管理,防止这些行业与其他行业收入差距过大。

(八)加快西部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步伐

重庆提出要在近几年内打造成西部地区又快又好地崛起的标杆,对加快西部开发作出示范。

缩小区域经济差距,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只有快于东部地区,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收入差距才有可能。中国的区域之间的发展和收入差距之大,也是一种特殊国情。国家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强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地投资者到中西部投资,努力将东部的资金、技术、人才引入到中西部;通过各种形式增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加快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带动中西部居民收入的增长,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为了尽快实现中部崛起,应拓宽中部政策空间,明确中部发展的战略定位。尤其是在发展定位上,中部地区应在原有定位,如国家基础产业的重点建设区域、东部产业梯度推移的承接基地、西部大开发的桥梁与中转站等的基础上,更加突出自主发展、蓄势待发的起飞前“蛰伏”区域这一新的定位。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必须从“主要服务于东部”的定位转向“内挖潜力、自强兴区”的目标,通过自身努力,实现中部社会经济的振兴。只有将中部崛起与西部开发的战略统筹考虑,才能更好地实现邓小平同志的战略构想。通过对欠发达地区在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上的倾斜,逐步扭转区域差距继续扩大的趋势,构建区域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新格局。

[1]沈立人:《收入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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